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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达原创 | 律师视角下的建材领域不公平合同条款应对策略:从风险识别到权利救济

作者:小编 发布时间:2026-07-27 10:01:10点击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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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议阅读时间:15分钟


前言

在建材行业,合同是交易的基石,但其间潜藏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却可能使供应商陷入被动。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,系统性地阐述在合同评审、履行及争议解决全流程中,供应商应如何识别、应对及化解相关法律风险,旨在为企业提供具有操作性的风控指引。


一、合同评审与谈判阶段:构建风险防线

(一)条款风险分级与谈判聚焦

面对冗长的合同文本,建议采用“风险分级”策略,将条款划分为三类:

1.核心风险条款:此类条款直接、严重地损害企业基本权益,可能危及生存。例如:完全剥夺停供抗辩权的条款、无限连带责任条款、显失公平的固定价格且不调价条款。对此类条款,应力争删除或彻底改写,可作为谈判的底线问题。

2.重点商业条款:此类条款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与利润,是谈判的主战场。例如:付款周期、付款前提(“背靠背”条款)、价格调整机制、违约金计算标准等。应投入主要谈判精力,寻求对己方更公平合理的安排。

3.一般程序性条款:如通知送达、争议解决方式(在未严重不公的前提下)等。在谈判资源有限时,可作为交换让步的筹码。

(二)不利条款的改良策略

当完全删除某一条款不可行时,可尝试通过“增加例外、限定范围、明确标准”等方式对其进行改良,化绝对为相对。

1.增加“但书”例外:例如,针对“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供货”的条款,可争取补充:“但需方出现连续XX日逾期支付货款达到当期应付总额XX%以上,或发生其他根本违约行为时,供方有权暂停供货直至违约情形消除。”

2.限定模糊表述:针对“赔偿全部损失”的条款,可争取明确为“赔偿因材料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,且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XX%”。

3.以商业让步换取风险降低:在价格或账期上做出适度让步,以换取对方在责任限制、付款条件等关键风险条款上的改善,有时是更务实的选择。

(三)规范沟通与证据固化

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所有重要沟通均应留有记录,并力求固化。

1.书面沟通优先:尽量使用邮件、即时通讯工具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进行实质性谈判。

2.确认关键承诺:对于对方口头同意修改但尚未写入合同文本的内容,应及时通过发送会议纪要、备忘录等方式要求对方书面确认。

3.保存过程版本:妥善保存合同各次修改的版本及沟通记录,以备在解释合同条款或发生争议时,用以探求双方真实合意。



二、合同履行过程:动态监控与权利保全

(一)建立标准化履约档案

建议建立并严格执行一套覆盖履约全流程的档案管理制度,核心文件包括:

1.经签收的送货单:由合同约定或经授权的指定人员签收,载明货物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时间等信息。

2.定期对账单:每月或每季度制作对账单,要求对方确认欠款数额,即使对方不签回,发送行为本身也具有催告和证据价值。

3.付款申请与催收函件:每一次付款申请、催款通知均应通过可追溯的方式送达并留存凭证。

4.变更与洽商记录:涉及工程量、技术要求、交货时间等变更的工程联系单、会议纪要等。

(二)及时行使权利,中断诉讼时效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,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,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。

1.定期催收:一旦发生逾期付款,应立即发出书面催款通知,并保留送达证据。此后,应至少在诉讼时效期间(通常为三年)届满前,持续进行有效催收。

2.灵活运用催收方式:除正式函件外,通过对账、微信/邮件沟通确认欠款金额等方式,也能起到中断时效的效果。

(三)审慎评估与行使履行抗辩权

当对方出现严重违约(如长期巨额拖欠货款)时,是否及如何行使《民法典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需极度谨慎。

1. 审查合同依据:首先审视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或排除了该权利。

2. 评估违约程度:对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已达到“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”或“明确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”的程度。

3. 遵循法定程序:若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,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,应依法履行通知义务。

4. 防范自身风险:不当停供可能被认定为己方违约。在采取行动前,建议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,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。



三、争议解决阶段:专业化策略与法律运用

(一)程序性策略:管辖与主体选择

1.管辖策略:仔细审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。若约定对己方严重不便(如约定在对方所在地),可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得单方选择管辖的规定,或从合同履行地等连接点出发,论证管辖条款无效或争取有利管辖。

2.被告主体确定:除合同相对方外,应审查是否存在可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关联主体,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等,以扩大责任财产范围。

(二)实体性抗辩:主张条款无效或不成为合同内

1. 主张条款未订入合同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六条,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,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,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。

2. 主张条款无效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,直接以该条款“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”为由,主张其无效。

3. 主张显失公平可撤销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一条,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,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。

(三)事实性主张:突破不利约定

1.主张“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”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九条,如果付款所附条件因债务人(需方)的故意行为而未能成就(如怠于向业主请款),可视为条件已成就。

2.主张“交易习惯”变更了书面约定:如果合同约定“先票后款”,但长期履行中形成了“先通知、后开票、再付款”的实际操作模式,可主张双方已通过持续的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约定。

(四)证据的系统性组织

1.证据组织应服务于证明以下核心事实;

2.合同关系成立及内容(包括不利条款的存在);

3.己方已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;

4.对方存在违约事实及具体情形;

5.己方已尽到通知、催告等义务;

6.损失的具体构成与计算依据;

7.对方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事实。


三、结论

应对建材领域的不公平合同条款,是一项贯穿交易始终的系统性风险管理工作。它要求企业将法律风控意识前置,在谈判中据理力争,在履行中精细化管理,在争议中专业应对。律师的角色,在于为企业提供贯穿始终的法律支持,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商业决策依据和争议解决工具,从而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,切实守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商业安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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